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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与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2月12日,我和被告订婚。订婚时,我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买一对耳环价值1000元。2008年2月18日取礼时,我给被告彩礼款10000元。2009年2月14日,我给被告过大礼20000元、装烟钱600元。2009年3月2日,我和被告因故解除婚约。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2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取礼时的10000元钱其中有彩礼款4000元、装烟钱5000元、衣服钱1000元。我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原、被告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一对耳环价值1000元。2008年2月18日取礼时,原告给被告彩礼款4000元,、装烟钱5000元、衣服钱1000元。2009年2月14日,原告给被告彩礼款20000元,装烟钱600元。2009年3月2日,原、被告因故解除婚约。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2600元,被告同意返还彩礼款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约束,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的财物款,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3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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