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300元,下余1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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