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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某某与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暴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下余1,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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