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解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某财物款40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14145.3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1631.70元。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由被告承担;余款600.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解某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解某某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听证传票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解某某在五日内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6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行承担,执行申请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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