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157-李文龙-史丹-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彩礼款人民币25000元(包含金戒指的折价款)和金项链一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史*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第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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