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5)长民一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彩礼款8000元及粤华牌摩托车一台。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88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返还财物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申请执行费368元,共计9248元。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张**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06年6月7日中止执行。2009年4月1日恢复执行。2009年4月3日被执行人张**将执行款9248元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5)长民一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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