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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王*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返还原告王*彩礼款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彩礼款10000元,诉讼费100元,共计10100元。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彩礼款5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余款5100元申请执行人王*自愿放弃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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