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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订婚。原告于当日给被告过彩礼款40000元,装烟钱1000元,见面礼1000元,车费1000元。2014年5月,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4年2月18日我确实收到原告母亲给我的40000元,但这不是彩礼款,而是给我们的生活费。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9月原告一直在我家居住,原告没有告诉我解除婚约关系。现在这40000元已全部被我们花掉了,不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2月18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当日给被告过彩礼款40000元。原告曾于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9月在原告家居住。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订婚当日给被告40000元,根据风俗习惯应认定为是彩礼款。原告在被告家居住,其间花费一定费用,结合本案案情,对原告诉讼请求以保护20000元为宜。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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