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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与被告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时所申报被告的送达住址,邮寄送达时因被告已经搬迁,邮件已经被退回;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全部退给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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