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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姜*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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