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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