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150.00元,剩余1150.0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王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盛*甲、盛*乙、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葛**、葛**、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被执行人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杨*等2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崔*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佟**与被执行人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