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前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王**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于2009年3月30申请撤诉。执行费25元由王**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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