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松原**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松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礼款8000元,诉讼费8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8000元。诉讼费8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原**民法院(2008)松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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