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被告于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矫荣野与被执行人于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费**与被执行人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刘**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刘*龙诉被告王**约财产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刘**与被告冷霜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石*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被告华国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与被告张丽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