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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毕**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被告于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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