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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被告华国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诉被告华国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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