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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石*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份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共同生活。2009年3月份,被告以回娘家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不归。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索要的彩礼款403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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