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银行存款,已对被执行人金*在中国邮政**司榆树市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除此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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