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万某某、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许*与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申请彭**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吴**与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高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