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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温艳龙与魏*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魏*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农历二月初八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我给被告过礼钱4000元,装烟钱5000元,衣服钱2000元,压婚钱1000元,压桌钱1200元。解除婚约后被告只给我返还2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二月初八经媒人魏**介绍订婚。订婚后原告给被告过礼钱4000元,装烟钱5000元,衣服钱2000元,压婚钱1000元,压桌钱1200元。解除婚约后被告给原告返还彩礼款2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解除婚约后被告应当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返还原告温艳龙彩礼款10000元(已给付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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