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彩礼款5050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交款5050元,用于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50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505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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