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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孙*与韩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委托代理人韩**、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3日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定婚。婚约期间,经媒人之手给被告第一次过款3500元;第二次取礼经媒人手过款5100元,含彩礼款4000元,装烟钱1000元,小孩钱100元。被告上我家取礼时车钱是我掏的350元。订婚后我给被告买衣服花500元,并给被告现金1400元。我与被告已解除婚约,被告拒绝返还彩礼款。现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婚约彩礼款108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定婚时间对,是媒人介绍的。取礼时原告赏三金钱4000元,原告到被告家相亲成了时原告给被告2000元,是压桌钱和老人小孩钱,没有装烟钱,原告给小孩钱100元。原告是付车费350元,是原告雇的车去被告家接的被告,这车钱应由原告付。订婚后去原告家,原告给买压婚衣服花多少钱不知道,只收到赏给的400元钱,没有收到另外的1000元。被告收到的钱都是赏的钱,不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13日经媒人介绍定婚。原被告相亲时经媒人手原告给被告彩礼款3500元,原告自认有500元是老人小孩钱;取礼时原告给被告彩礼款4000元,装烟钱1000元,给小孩钱100元。取礼时原告替被告付车费350元。订婚后,被告去原告家,原告给被告买压婚衣服花500元,原告称给被告1400元,被告称只收到赏钱400元。现原被告已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850元,被告称只收到6500元,且都是赏钱,不同意返还。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定婚,原告依民间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原被告未登记结婚且已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相亲时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3500元,被告主张只收到2000元且否认是彩礼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认3500元彩礼款中含500元老人小孩钱,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主张取礼时只收到4000元,且是赏钱,不同意返还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订婚后给付被告1400元现金,被告只承认收到400元且为赠予,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给付被告另外1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4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买压婚衣服款500元及车费350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韩**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礼款7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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