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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麻贺与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贺与被告曲艳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麻贺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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