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时所申报被告的送达住址,邮寄送达时因被告已经搬迁,邮件已经被退回;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全部退给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