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佟*奇诉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了(2013)双茂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郝**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佟*奇彩礼款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王**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卫迪建与肖(尚)春*、王**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马**、冯**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赵**、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诉白玉凤、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诉高春雨、孟**、高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何彬诉赵丹丹,赵长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于**诉邢**、岳**、邢**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纪大军诉王*、殷**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祁国太诉包娇、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