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祁*太诉包*、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四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包*、白**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祁*太彩礼款本息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王**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卫迪建与肖(尚)春*、王**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马**、冯**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赵**、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诉白玉凤、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诉高春雨、孟**、高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纪大军诉王*、殷**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王**诉陈*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白雪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山诉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