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国太诉包娇、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祁*太诉包*、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四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包*、白**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祁*太彩礼款本息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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