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何*诉赵**,赵长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四平**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四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赵长江于判决生效后共同返还何*彩礼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人何*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赵**,赵长江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平**民法院(2013)四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