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返还原告35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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