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冯**与兰艳雪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双双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兰艳雪返还申请执行人冯**彩礼款700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正在妊娠期,不能对其采取拘留限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