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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2日订婚,订婚当天给被告过彩礼42000.00元,双方已解除婚约,但被告拒不返还彩礼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2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过彩礼40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我与原告解除婚约后,原告授权媒人与我母亲签订协议,要求我结婚时给原告返还彩礼款20000.00元,所以我只同意返还2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2日订婚,订婚当天给被告过彩礼40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双方于2015年3月4日解除婚约,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彩礼款,被告称原告授权媒人与其母亲签订协议,同意返还彩礼款20000.00元,原告否认,协议上没有原告方的签字,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给被告过彩礼40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其中40000.00元属于彩礼款,被告应予返还,装烟钱2000.00元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还20000.00元的主张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某4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0元,返给原告425.00元,由被告负担425.00元,邮寄费7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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