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政府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政征补字(2014)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7日向丁**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吕**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丁**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4年1月25日,浦口区政府就丁**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作出浦政征补字(2014)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1月28日向丁**进行了送达并予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丁**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2日,浦口区政府向丁**送达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经催告丁**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浦口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2013年11月21日,浦口区政府作出浦政征字(2013)3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进行了公告,决定对浦口区顶山街道,东至南门一期、朱*山河,南至浦镇站办公宿舍区,西至津浦铁路,北至锦绣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被执行人丁**的房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金汤街35号,房屋建筑面积542.8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22平方米,该房屋在浦政征字(2013)3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浦口区政府与被执行人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项进行了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1月25日,浦口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作出浦政征补字(2014)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丁**坐落在浦口区金汤街35号房屋因顶山**街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需要被征收。被征收人丁**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江苏金宏**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顶山**街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向被征收人丁**支付房屋的货币补偿款8067048元,装饰装修补偿款296543元,附属物补偿款65717元,营业用房搬迁补助费322682元,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645364元,其它拆移费8220元,共计9405574元。被征收人丁**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顶山**街地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将坐落于浦口区南门二期产权置换房五套,建筑面积均约为11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并由区拆管中心依法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二、区拆管中心应当就浦口区金汤街35号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该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款项进行提存。三、被征收人丁**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坐落在浦口区金汤街35号的房屋腾空交付区拆管中心。被征收人丁**持本人身份证件、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与区拆管中心办理征收与补偿手续。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浦口区政府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4)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浦口区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浦政征补字(2014)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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