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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查,2013年5月,被起诉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以苏国土新临(2013)18号文件批准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位于312国道以东,绕城高速南,苏钢厂北面积约60亩的土地为建设预留区。起诉人周**认为通安镇违法用地,向被起诉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反映并要求其处理。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于2013年6月26日以苏国土新信告字(2013)第01号国土资源信访告知书将情况告知周**。周**认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不处理属行政不作为,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周**与被起诉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作出苏国土新临(2013)18号文件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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