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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查*不服被告作出的常工伤中字(2015)第21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第三人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6月23日,原告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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