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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常熟市人社局)作出的常工伤认字(2014)第187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告常熟市人社局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陈**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5月15日,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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