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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常熟**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3)

审理经过

原告孙**要求确认被告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行政奖励违法,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称“因被告已履行举报奖励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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