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江苏省南**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被告江苏省南**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以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南**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南**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