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鲍**、王**诉灌南县汤沟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王**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王**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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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