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时洪*、沈**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灌计征字(2014)101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时洪*、沈**征收社会抚养费80136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时洪*、沈**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4)101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灌计征字(2014)1010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