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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因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12月16日以错列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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