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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洪泽**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洪泽**办事处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2015)泽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原朱坝**委会8组村民。2010年,洪泽县原朱坝镇人民政府因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需要,决定在原朱坝**委会开展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领取了相关补偿款,并自行拆除了自家在朱**委会所建的房屋。原告等10人对补偿安置不服,于2014年9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拆迁行为违法、被告为各原告再补一块宅基地。洪**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驳回原告等10人的起诉,该案经上诉后被驳回。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拆迁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再补一块宅基地。

另查明:原洪泽县朱坝镇人民政府现更名为洪泽**办事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原告在本案中符合上列重复起诉的条件,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不同,后诉的当事人只有上诉人一人,而前诉的当事人却是十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卷移送至本院。本院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与前次诉讼的请求相同,虽然原告主体不完全相同,但本次诉讼的原告是前次诉讼原告之一,本院(2015)淮中行终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书称u0026amp;amp;ldquo;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其房屋,可以个人名义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amp;amp;rdquo;,而上诉人的本次诉讼仍然是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而非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本次诉讼的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均与上次诉讼完全相同,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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