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陈**因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陈**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