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陈**与涟水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陈**因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陈**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