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涟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另行解决房屋拆迁协议履行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