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陈*、孟**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7日多生育一男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2月7日作出贾**决字(2015102)0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陈*、孟**征收社会抚养费133248元,并于次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陈*、孟**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对该案举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猛、被申请人陈*、孟庆路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陈*、孟庆路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贾**决字(2015102)0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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