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盐城市食**亭湖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阿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严**、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柏**、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殷**与盐城**保险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郑红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青春、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吉**、倪清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