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