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海**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都区人社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都人社察理字(2014)第8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江苏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未依法按时支付投诉人孙**2013年工资余额39000元。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盐都区人社局对被申请人海洋公司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投诉人孙**2013年工资余额39000元,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9500元的行政处理。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盐都区人社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海洋公司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催告书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盐都区人社局作出的都人社察理字(2014)第8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都人社察理字(2014)第8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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