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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唐**与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唐**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第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华厦大酒店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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