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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起诉人王**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都区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诉称:起诉人与同村村民林同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起诉人编号为JC0408060033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书第4页承包耕地登记表中屋后1.1亩耕地的四址不明确,起诉人要求学富**民委员会、学**经站予以明确,但至今没有答复意见。现要求法院判令盐都区政府确认起诉人编号为JC0408060033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书第4页承包耕地登记表中屋后1.1亩耕地的四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起诉人王**的诉请是要求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书承包耕地登记表中屋后1.1亩耕地的四址,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范畴,应当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起诉人王**就土地使用权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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