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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盐城**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盐城**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盐都交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被告盐都交通局法定代表人顾*的委托代理人丁**、侍荣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24日购得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自卸车一辆(二手车),有检测站的合格证明,符合道路运输条件,有合格的从业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而盐都区交通局以此车原车主有一次违章未处理为由,拒不办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陈**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江苏省《道路运输证》年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审验单;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上述证据证明目的:原告有合格的运输车辆、合格的人员,符合江苏省交通运输条例中规定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被告辩称

被告盐都交通局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2、即使其主体适格,被告对原告申请办理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自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一事的处理,不管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于2014年5月来行政服务中心未能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原因是原告不了解营运车辆办理许可的相关程序,被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不办理其道路运输许可,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盐都交通局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车辆信息(来源于江苏省运输管理业务系统),证明原告所购车辆原车辆、原车主情况。陈**已在亭湖交通运输管理处办理了车辆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据2、原告在2014年6月30日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处投诉的答复(来源于江苏省运输管理业务系统)、2014年7月3日的答复,证明被告下属单位运管处不办理原告运输证件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车辆登记信息无异议。对证据2投诉的回复内容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第22条,原告符合办证要求。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与原告的诉求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三性要求,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陈**于2014年5月24日,购得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自卸车一辆(二手车)。该车原始车牌号码为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原始车主为陈**,系盐城市亭湖区南阳镇邵林村5组村民。陈**于2012年6月5日,在盐城市亭湖区运输管理处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3年,陈**将该车转手卖给了朱*,朱*在办理了车辆过户后(原车牌号未变),未及时向亭湖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过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手续。2013年12月,朱*被亭湖区运管处查获,违章事项为u0026ldquo;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u0026rdquo;。朱*在未将该违章及时处理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将车辆转卖给了原告。同年6月5日,原告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新的车牌号码为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原告后向盐都**务中心交通窗口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对原告提供的材料核查时发现,该车有违章案件未处理,对原告申请拒绝办理。2014年6月25日原告向江苏**理局投诉,同年7月3日盐城市运输管理处对原告投诉给予答复。2014年12月31日原告以自己符合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条件,被告不能以有一次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侵害了其权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同时规定,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原告陈**向被告盐都交通局申请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由于被告盐都交通局无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权限,办理运输许可证的应为盐城市盐都区运输管理处,盐城市盐都区运输管理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原告起诉被告盐都交通局履行法定职责,主体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变更诉讼主体。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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