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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国联合**城市分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是使用中国联合**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盐**公司”)手机通讯服务的用户,为避免被再次乱收费,其于2014年4月25日向盐**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盐**公司公开2010-2013年度的通信网点对点短消息业务和移动电话网语音业务计费检验检测合格证以及手机上网计费标准的合格证复印件,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故请求法院确认盐**公司拒不答复起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盐**公司限期对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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