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南洋派出所、第三人陈**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蔡**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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